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<p> <strong>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</strong></p><p> 劳社部发[2008]3号 </p><p> <strong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</strong></p><p> 根据《<a class="akey" href="http://news.sina.com.cn/c/2007-12-16/121714533226.shtml" target="_blank">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</a>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</p><p> <strong>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</strong></p><p> 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</p><p> 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</p><p> 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</p><p>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</p><p> <strong>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</strong></p><p> 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</p><p> 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</p><p> 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</p><p> 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</p><p> 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</p><p> <strong>劳动和社会保障部</strong></p><p> <strong>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</strong></p><!--Element not supported - Type: 8 Name: #comment--><!--Element not supported - Type: 8 Name: #comment-->页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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